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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未现为避税而“假离婚”

   【深圳商报讯】(记者 赵鸿飞)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政策予以明确。记者昨天调查发现,新规对深圳房地产市场影响不大,深圳未出现为避税而引发“假结婚”、“假离婚”现象。

   夫妻间房屋权属变更免契税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杨新发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该《通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杨新发律师介绍,新规定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其减免力度是空前的。新规定对夫妻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房屋权属变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房产证更名、加名、减名,还是变更房产持有份额,都免征契税。

   离婚时房产过户同样免契税

   夫妻离婚,房产按离婚协议归属另一方,是否属于免征契税的范围?记者昨天咨询了12366深圳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热线,服务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属于免征契税的范围。同时也特别提示,离婚夫妇需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提交免征契税的申请。

   杨新发律师解释说,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其中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不征收契税。但对其他形式的房屋产权转移是否征收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并未明确,不过《税收征管法》和《契税暂行条例》授权财政部决定减免项目及幅度,因此,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是符合行政程序和法律程序的。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杨新发律师还告诉记者,该《通知》的前身是2011年财税第82号文的规定:“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但原规定确定的免征范围仅限于一种情况。据了解,2011年7月新《婚姻法》出台后,深圳就严格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况免征契税。

   新规未冲击深圳房地产交易

   夫妻之间房产过户、更名等免征契税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是否会助长有人通过“假结婚”、“假离婚”的方式,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钻空子避税呢?

   记者昨天采访后发现,新规对深圳房地产交易未造成冲击。记者从公证部门了解到,今年1月以来,我市各公证机关的房产更名、换名方面的财产公证并未明显增加,深圳暂未出现为避免契税而出现“假结婚”、“假离婚”潮。昨天下午,记者随机走访了中原、世华等房产中介,中介人员不约而同地告诉记者,新规公布以来,前来咨询相关的市民并未明显增多。

   记者从我市公证部门了解到,从目前深圳夫妻财产公证情况来看,夫妻间房产公证以两种情况居多,一是夫妻二人约定一方名下的房产公证为夫妻共有;二是把夫妻共有的房产经公证转给另一方。从实际情况来看,夫妻间感情稳定的一般以公证房产共同所有为主。不少市民都表示,只要夫妻感情好,房产在谁的名下并不重要。还有很多人认为,如果单纯为了避税冒险去“假结婚”、“假离婚”,说不定还会弄巧成拙惹来麻烦。

   杨新发律师认为,新规定没有对深圳房地产交易市场产生冲击,充分说明深圳市民在处理财产与婚姻关系方面已走向理性和成熟,也充分体现深圳女性在财产上的独立性、在夫妻关系上的平等性得到了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